电梯销售经理进电梯井道被挤压公司、安装经理被处罚维保操作证被撤销

时间: 2024-02-29 18:02:28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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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电梯销售经理进电梯井道被挤压,电梯公司、安装经理被处罚,维保操作证被撤销

  2022年12月5日,我局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工地“8·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永政发〔2022〕115号)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解决的建议,发现当事人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和陈剑违规操作机械致人死亡事故,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15日,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陈某某到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在建项目工地联系新安装电梯验收准备工作。15时30分左右,陈某某发现一楼电梯门开关不顺畅后,联系同公司电梯维保人员陈某来项目工地一起对电梯进行逐层检查。17时左右,陈某某安排陈某将电梯开到二楼,陈某某用三角钥匙打开一楼电梯层门,自行进入电梯井道清理层门地坎上的垃圾,陈某某进入电梯井道后,未开启井道内的急停开关,期间一楼层门关闭,电梯启动向下运行,陈某某在井道内被电梯轿厢撞击挤压,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当事人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管不严,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当事人孙某,作为该电梯安装项目工地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人员的违章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当事人陈某,作为该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应当熟悉电梯安装流程和验收规程,未及时制止非安装项目人员开展电梯检查维护,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当事人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孙某和陈某对上述调查结果及事故责任认定表示无异议,对违法事实也表示承认。另查明,当事人孙某上一年(2021年度)年收入为60000元。

  证据一、2022年8月15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事故现场及检查人员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工地“8·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及《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工地“8·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永政发〔2022〕115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此次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区分、处理意见的来源。

  证据三、2022年8月18日、9月13日、11月1日、12月6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8.15”机械伤害事故的经过及当事人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已知晓《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工地“8·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此次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区分、处理意见表示同意,对违法事实表示承认等事实。

  证据四、《电梯工程合同》、《施工方案》、《电梯安装过程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电梯的事实。

  证据五、季如海提供的陈某某、陈某2名员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陈某某、陈某是有维修电梯资质的事实。

  证据六、季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2年8月19日,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朱某亮的《询问笔录》1份,2022年9月2日,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赵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8.15”机械伤害事故现场经过的事实。

  证据八、赵某与朱某亮提供的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及与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工程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赵某、朱某亮及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电梯工程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2022年9月13日、12月7日,当事人的安装经理孙某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证明“8.15”机械伤害事故现场经过及当事人孙某是该事故项目负责人的事实。

  证据十、孙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管理人员任命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孙某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2年8月19日、12月6日,当事人陈某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8.15”机械伤害事故的经过及当事人陈某已知晓《永康市法米古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工地“8·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此次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区分、处理意见表示同意,对违法事实表示承认等事实。

  证据十二、陈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陈某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三、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陈某某死因鉴定书1份。证明:陈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

  证据十四、季某某提供的《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与当事人陈某某的家属就陈某某死亡善后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

  证据十五、季某某提供的《销售部工作流程与管理制度》1份、《电梯岗位安全操作培训》、《电梯安全培训现场考核表》、《2022年安全交底会议记录》复印件各3份。证明:当事人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有开展安全培训的事实。

  证据十六、孙某提供的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2021年度孙某工资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孙某2021年度的工资收入的事实。

  2023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处罚听告字〔2023〕中队03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管不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规定。

  当事人孙某,作为该电梯安装项目工地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公司人员的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规定。

  当事人陈某作为该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应当熟悉电梯安装流程和验收规程,未及时制止非安装项目人员开展电梯检查维护,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陈某未及时制止非安装项目人员开展电梯检查维护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陈某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及《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三、撤销当事人陈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由浙江ZC电梯有限公司依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到永康市各银行储蓄网点的永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有关信息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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