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在商场自动扶梯出口摔倒伤残近一年后死亡

时间: 2024-03-07 15:49:14 |   作者: 住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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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商场购物,本应是一件休闲的事情。如果我们在商场逛街的时候摔倒受伤了商场会负这个责任吗?客户在商场摔伤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呢?

  2019年12月19日,冼某在刘某的陪同下从高州市某百货购物广场一楼搭乘自动扶梯上二楼,当扶梯上行至二楼出口处时,冼某因未能及时从扶梯出口处走向地面而不慎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冼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共用去医疗费17914.22元。2020年3月3日,冼某向法院提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诉讼。诉讼过程中,经鉴定,冼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冼某于2020年12月16日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冼某死亡后,张某其等作为冼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本案中,根据某百货提交的证据,基本能够证明案涉事故发生时案涉扶梯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但由于某百货的工作人员未能对冼某进行相对有效劝阻,且其未能提供案涉事故发生当天的监控视频,使得案涉事故发生时案涉扶梯是否张贴有类似于“老人与儿童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搭乘电梯”的警示、冼某受伤后某百货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及时关停扶梯、是否有积极协助冼某前往医院接受专业的治疗等事实无法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某百货除了其两位员工的证人证言外,未能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确已履行了安全警示和事后的救助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某百货尚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需要对张某其等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综合该案实际,法院判定某百货需要对张某其等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即须赔偿9531.84元(47659.22元×20%)给张某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怎么样来判断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成为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安全保障义务最重要的包含三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三是在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采取救治或者其他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经营者只有履行了上述三个层面的要求,才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便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也提醒广大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普通群众,平时搭乘电梯时也要留意一下公共场所张贴的警告,按照指示说明或者工作人员的要求谨慎使用电梯等,切勿一意孤行,防止意外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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