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梧州手扶电梯伤亡事故之法律责任分析

时间: 2024-02-03 00:55:15 |   作者: 住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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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上午,湖北荆州市一女子带着儿子搭乘安良百货商场手扶梯上楼时,遭遇电梯故障。危险关头,她将儿子托举出了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

  27日上午,广西梧州市太阳广场手扶电梯再次发生电梯伤人事件。一位1岁多的小朋友被电梯卷入,左边手一直到手臂中段基本被废掉,目前已送往医院救治!

  这些脚下的科技隐患,已经屡见不鲜,但还是接二连三的发生,且防不胜防。一时间,电梯事件热点升级,人人都在担心身边电梯的安全。对于每天都要乘坐电梯的小编也表示一丝忧虑。而两起电梯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成了检察官之间热点话题,电梯生产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及维护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电梯的搭乘人是否有各自的责任?且让小编带你去了解一下检察官视觉下的电梯事故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两起商场电梯伤亡事件是因为电梯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而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赔偿相应的责任与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无关,也就是说,只要在生产者明示的有效期内,不论是否过了质量保证期,都应当承担责任。

  两起商场电梯伤亡事件中,如因使用单位不落实安全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而出现致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两起商场电梯伤亡事件中,如果因使用单位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致人损害的,由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致人损害的,由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两起商场电梯伤亡事件中,如因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施安全监察人员,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造致人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两起商场电梯伤亡事件中,如因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老人监管不力,造成未成年人和老人损害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能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老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老人和未成年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损,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而受损的,应当认定被侵权人有过失,对其损失,经营者可适当少承担或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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